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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殷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超,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无业。2009年3月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0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超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殷超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河东村133号,趁邻居311室无人之机,用医院宣传卡(类似银行卡)撬开311室房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包括电脑包、鼠标等),后销赃得赃款1100元。2012年1月14日22时许,殷超使用同样手段撬开邻居305室房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宋某1现金1340元。2012年1月15日,殷超被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殷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仇某、宋某2的证言;被害人宋某1、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殷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殷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5日起执行至2013年4月14日止)。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