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茹美珍与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美珍,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890号原告:茹美珍。委托代理人:孙瑞祥。被告: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美珍诉被告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美珍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美珍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该款由原告茹美珍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