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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茹美珍与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美珍,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890号原告:茹美珍。委托代理人:孙瑞祥。被告: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美珍诉被告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美珍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美珍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该款由原告茹美珍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