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维刚与吉林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刚,吉林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刚,男。被执行人吉林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申请执行人李维刚与被执行人吉林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维刚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