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杨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被告赵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发现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对我不履行一个做妻子的责任,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女儿杨宇烁(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出生)由被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当庭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左右,建立感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原告的母亲、姐姐、小姑子家人的挑唆,使我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原告的母亲时常对我吵架,冷眼相看,本来我一家三口人可以好好的过日子,幸福的生活,没有想到原告家人的挑唆,把我与原告好好的一对夫妻拆散。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从结婚到现在过的是两地分居的日子。我要原告做亲子鉴定,还我和孩子这5年清白,还我人格,抚养费、打击费、学费一次性付清。我有难言只好往肚里咽,我一次次在忍,忍不了,我只好离开了家。我出去挣钱,不挣钱没钱花,孩子得花钱。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女儿杨宇烁由我抚养,原告出抚养费,(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抚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生一女孩,取名杨宇烁,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与原告的家人关系处理不好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农历5月14日离开原告的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至双方登记结婚经历近一年时间,可见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生一女儿,可见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与原告的家人关系处理不好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程度。如果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为家庭完整着想,也为孩子着想,被告能妥善处理好与原告的家人关系,夫妻双方和好是可能的。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程度,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要怀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