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吴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632-2号原告:杨桂兰,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小燕,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桂兰诉被告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兰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其他诉讼费60元,合计65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