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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彭丽华、陆河县日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彭丽华;陆河县日杂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华,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日杂公司。上诉人彭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陆河县日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0)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陆河县日杂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彭丽华在一审庭审中已提出“要求判决被告还款,由黄健飞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提供了署名黄健飞的还款计划,但原审判决没有查明黄健飞与本案借款的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0)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