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宋娥与陈清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军,吕宋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添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军,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1439。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宋娥,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448。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芬保,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苏大存。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添兴,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13。上诉人陈清军与被上诉人吕宋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添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清军和委托代理人李春城、被上诉人吕宋娥的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冷芬保、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陈添兴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清军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清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陈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少峰审判员 翁汉光审判员 吴晓如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