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2011年4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10月,被告人余某伙同黄奇兵(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买了上海苏兴粘胶带制品有限公司(SuXingViscoseWithShanghaiCo.Ltd)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该平台服务器在本区聚园路10号IDC机房)上的账号及仵欢(WuHuan)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62×××10)和中国银行卡(卡号:60×××80)后,在该交易平台上发布大量低价虚假商品信息吸引境外客户,同时雇用他人与客户交流,待客户通过中国邮政西联汇款或中国银行转账将货款汇入仵欢的中国邮政储蓄账号或中国银行卡后,采取发次货或不发货的方式对境外客户实施诈骗,先后骗取MiSookKim1055美元、AmeenAbdulsamadAllaith1724美元、FarshadNadri395美元、ChristopherSteyn1500美元、KorayOzdemir215美元、MarekKreiser542美元、TsikaMariaGeorgios473美元。综上,被告人余某伙同黄奇兵共骗得5904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于2011年4月13日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MiSookKim、AmeenAbdulsamadAllaith、FarshadNadri、ChristopherSteyn、KorayOzdemir、MarekKreiser、TsikaMariaGeorgios的投诉材料、报案材料;被害人MarekKreiser、TsikaMariaGeorgios的陈述;证人姚某、张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数据搜索检验报告;作案用电脑硬盘内存数据光盘;形式发票;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西联汇款单;银行转账单;收汇申请书;收付清算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赔付函;聘书;资格证;扣押、移送物品清单附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