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福民清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鹿维功诉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民委员会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维功,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民委员会,吕嘉舜,王桂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213号原告鹿维功,男,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土峻头村155号,身份证号370611196804181912。委托代理人王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寅峰,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孔繁利,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嘉舜,男,生于1963年6月2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委会289号,身份证号370611196306280010。被告王桂芳,女,生于1969年3月2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委会289号,身份证号370624196903234049。本院在审理原告鹿维功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居民委员会、吕嘉舜、王桂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维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起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