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世才与方明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才,方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汪世才。委托代理人。被告方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汪世才与方明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才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世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世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汪世才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