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