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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