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於飞峰与江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飞峰,江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於飞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1212315X),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江兆明,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飞峰与被告江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飞峰撤回对被告江兆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於飞峰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