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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钟华通与刘江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华通;刘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钟华通,男,1970年12月19日生,个体户,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陈碧瑜,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和,男,1965年9月28日生,务工,住全南县。原告钟华通与被告刘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华通委托代理人陈碧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江和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此款系2003年10月16日由原告的名义在全南城郊信用社的贷款。2010年2月4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10月16日起按信用社贷款月利率计算到还清为止。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2003年10月16日,原告从全南县城郊信用社贷款10000元借给被告。之后,被告未归还此款。2010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到由钟华通借款,在城郊信用社的贷款(2003、10、16)计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本息”。由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还款,导致原告也未及时归还城郊信用社贷款,2011年8月26日,城郊信用社向原告出具了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之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便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城郊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本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长期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原告从城郊信用社贷款而来再借给被告的,被告在借条中也承认此事实并愿意承担信用社的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江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之内向原告钟华通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正。并承担自2003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本金10000元所发生的利息,利息以城郊信用社计算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二次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钟华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锋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马小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梦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