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220号罪犯张俊,男,生于1987年03月0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3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09年02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