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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与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字第89号原告: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1184-5)。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军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1898-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园区中七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叙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仡金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