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汤利军与陈来敬、广州一衣口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涂常助、曹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利军,陈来敬,广州一衣口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涂常助,曹兰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汤利军,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岩口村汤家坪组。委托代理人朱光华,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来敬,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广州一衣口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中新镇大田村国扶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关福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健生西路7号。负责人廖万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炽锴,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涂常助,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曹兰英,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涂常助,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范家园镇划船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利军诉被告陈来敬、广州一衣口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涂常助、曹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汤利军于2012年4月23日以双方庭外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汤利军承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