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执字第0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雷与高宝云、王周斌、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高宝云,王周斌,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00348-3号申请人赵雷,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五日,回族,宝鸡市人,住本市群众路***号。被执行人高宝云,女,生于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汉族,住本市群众路五里新村。被执行人王周斌,男,生于一九六六年一月十五日,汉族,住本市群众路五里新村。被执行人曹军(曾用名曹均),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四月六日,汉族,住本市群众路五里新村。赵雷与高宝云、王周斌、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义务人均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九千八百二十五元二角八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曹军在本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四万九千八百二十五元二角八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