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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门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于福国诉烟台市福山区康盛建材厂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国,烟台市福山区康盛建材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门初字第206号原告:于福国,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11号4号楼4单元301号。委托代理人:张淑青,系原告之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康盛建材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国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康盛建材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牟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