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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范某某、范某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范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硕,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被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谭治安,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范某某、范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250元,剩余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