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智业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业,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赵智业,居民,系郑州金水区忠智钢模版租赁站业主。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竹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业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智业于201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智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智业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