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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茌平鑫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茌平鑫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50号原告: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5路68号。法定代表人:林俊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鑫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西环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鑫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茌平鑫峰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宁波瑞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