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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林英、邓润麟等与柯尊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英,邓润麟,邓东麟,邓美玲,邓某,柯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2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4月2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4月2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28号裁之一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28号裁之一申请人李林英,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申请人邓润麟,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邓东麟,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邓美玲,女,汉族,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林英。申请人邓某。法定代理人李林英。被申请人柯尊华,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阳信县。系肇事鄂B×××××、鄂B×××××挂号车辆登记车主。申请人李林英、邓润麟、邓东麟、邓某、邓美玲与被申请人柯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交由博罗县宏星停车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行该车辆。二、查封申请人李林英、邓润麟、邓东麟、、邓某、邓美玲提供但保的粤L×××××号车辆一辆,交由担保人邓三友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和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