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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杨会艳、龚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杨会艳,龚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杨金凤。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艳。委托代理人龚金涛。被告龚金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国强。委托代理人张晓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凤与被告杨会艳、龚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凤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杨金凤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