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霞,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霞。被执行人刘卫东。张燕霞申请执行刘卫东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张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燕霞于2007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9300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4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卫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