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海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杨海泉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杨海泉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文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海泉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