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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石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2年4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智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