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无业。2006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1年12月7日22时许在本市江干区双菱路116号瑞嘉酒店906房间,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净重19.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出售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张林身上查获毒品3.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金哲、张红亮、俞清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倪志强、李尚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光盘)、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赃物及现场照片、电话通话清单、尿样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林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杭忆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