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黄玉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黄玉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大洋开发区九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书娜,住址广州市。被告黄玉祝,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祝、谭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祝的起诉。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丹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