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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魏某,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申文芳,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蔡某某,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魏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