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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651李立琦与孙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立琦;孙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泗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李立琦,男,1958年6月10日生,住泗阳县。被告孙恕江,男,1965年9月16日生,住泗阳县。原告李立琦诉被告孙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恕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乔培如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归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000元,利息原告放弃主张。被告孙恕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孙恕江向原告李立琦借到人民币100000万,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乔培如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在经原告催要后,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恕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恕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立琦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孙恕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