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贾琦、颜环等强迫交易罪,贾琦、颜环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琦,颜环,贾林林,仲战鹏,颜超,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灞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琦(又名贾琪),农民。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监视居住,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举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环,农民。2004年3月22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监视居住,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1年4月2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雨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颜宗让,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颜环亲属。被告人贾林林,农民。2009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淼,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仲战鹏,农民。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颜超,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贾刚,农民。2004年3月22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监视居住,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1年3月10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琦、颜环、贾林林、仲战鹏、颜超、贾刚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琦及其辩护人张举会,被告人颜环及其辩护人张雨涛、颜宗让,被告人贾林林及其辩护人李淼,被告人仲战鹏、颜超,被告人贾刚及其辩护人张保玉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2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各一个月;为调取新证据,辩护人张举会于2012年1月13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主要事实需进一步核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