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戴延庆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戴延庆,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詹启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玉刚、李攀科,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国际贸易中心15楼A1A2座。法定代表人林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钱志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33层。法定代表人吴琳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梁 凯人民陪审员 陈仕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