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宁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月光林地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刘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远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