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雨泽诉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雨泽,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11号原告杜雨泽委托代理人杜建伦委托代理人赵恩西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靖委托代理人马驰被告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伟生委托代理人王萍委托代理人刘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泽诉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雨泽于2012年4月23日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本案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雨泽撤回对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起诉。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