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杜某,女,1977年1月7日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水上家属区)。委托代理人:胡士豪,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发平、李森,被告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士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诉称:其与管某于2007年5月相识,××××年××月××日结婚,5月8日补办结婚证。2008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管某某。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现诉至本院,要求与管某离婚。管某辩称:夫妻闹矛盾是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杜某、管某于2007年5月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5月8日补办结婚证。2008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管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杜某诉至本院,要求与管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芦加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