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石华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华兰,舒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石华兰被执行人:舒明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江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舒明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明宽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明宽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