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礼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9-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鹏飞诉被告吕心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礼民初字第00182号 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男,农民。 被告吕某某,又名吕新某,女。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诉称:2011年9年27日,吕某某借了他5000元,经催要,吕某某拒绝偿还,现起诉要求吕某某归还借款5000元,并按月利率1.2%,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 法庭审理中,马某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借条一份,以及马某某之母周晓燕出庭作证证明:2011年9月27日吕某某借了他5000元,且约定月利率1.2%。 2、草稿一份,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12)文鉴字第26号意见书一份。以此证明:马某某所持借据中借款人“吕某某”及“利1.2”系吕某某亲笔书写。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吕某某对证据1以借款事实不存在予以否认;对证据2中,草稿一份予以认可,对(2012文鉴字第26号鉴定意见书予以否认。本院综合审查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印证吕某某借款事实存在,故依法予以采信。 吕某某辩称:2011年9月27日是同村马某给马某某清偿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时间,故马某某所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请求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陈述一致及所提供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9月27日,吕某某在马某某处借款5000元,月利率1.2%,并于当日立有借据一份。该借款载明“借条,今借到马奎现金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利1.2,借款人:吕某某,2011年9月27日”,其中仅“吕某某,利1.2”为吕某某本人书写。2011年12月马某某向吕某某催要借款时,吕某某否认借条中签名等,并拒绝清偿。 本院认为:吕某某在马某某处借款5000元后,在借条中署名确认,事实清楚。马某某持据诉至法院,请求吕某某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马某某借款5000元。 二、由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某某5000元借款的利息480元(从2011年9月27日计起,月利率1.2%,止于2012年5月27日)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550元,由吕某某承担。 如未按上列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唐参军 审判员 : 张 莹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