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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某某商务酒店。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