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史呈图与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呈图,王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史呈图,男,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县城北。被告:王丽,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老洲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呈图诉被告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呈图于2012年4月23日以被告王丽已将房屋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呈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呈图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