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奚际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448号罪犯奚际斌,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了(2007)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际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313614.5元及美金3000元、赃物“雷达”牌手表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了(2008)浙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奚际斌所犯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及合并执行刑罚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被告人奚际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奚际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奚际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优秀报道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监狱优秀报道员、年度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奚际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际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