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惠萍与阮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萍,阮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叶惠萍,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志才,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萍诉被告阮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依法收取1350元,由原告叶惠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