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范守英与李京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守英,李京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25号原告范守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庚臣,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京宝,农民。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守英与被告李京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守英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守英以被告查无下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守英负担。审判长 刘锡平审判员 刘月纯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