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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范守英与李京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守英,李京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25号原告范守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庚臣,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京宝,农民。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守英与被告李京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守英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守英以被告查无下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守英负担。审判长  刘锡平审判员  刘月纯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