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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道明、陈思彬、薛双友、王修平与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明,陈思彬,薛双友,王修平,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孙道明。申请执行人陈思彬。申请执行人薛双友。申请执行人王修平。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凯大厦2206号。法定代表人何智,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中铁二局通锦大厦12楼1215#-1218#。负责人何海强。第三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中州大道与晨旭路交叉口瑞银双城汇2306室。负责人宋景伟。第三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方花园科园二街203号。负责人庞华辉。申请人孙道明、陈思彬、薛双友、王修平与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133、134、135、13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第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