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敦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敦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边敦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敦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