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进山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270号罪犯马进山,别名:马俊祥、马哈如尼,男,1960年05月2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02日作出(1996)成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进山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以(1996)川法刑二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马进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5日以(1999)川法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5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2006年9月5日,分别以(2004)阿中刑执字第072号刑事裁定、(2006)阿中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2010年10月14日,分别以(2008)成刑执字第4261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进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该犯系病犯。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进山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