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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韩敬珍与黄文红、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敬珍,黄文红,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韩敬珍,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黄文红,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经理,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表人黄文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敬珍与被告黄文红、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敬珍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文红、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敬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文红、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朴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