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甲、张某某等与荆某某、安徽省××车××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荆某某,安徽省××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76号原告庄甲。原告张某某。原告庄乙。原告庄某。原告庄丙。法定代理人庄乙。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某某、鲁某某。被告荆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安徽省××车××司,东××和××#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大道××号。负责人蒋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诉被告荆某某、安徽省××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车××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车××司起诉。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卢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