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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甲、张某某等与荆某某、安徽省××车××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荆某某,安徽省××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76号原告庄甲。原告张某某。原告庄乙。原告庄某。原告庄丙。法定代理人庄乙。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某某、鲁某某。被告荆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安徽省××车××司,东××和××#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大道××号。负责人蒋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诉被告荆某某、安徽省××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车××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甲、张某某、庄乙、庄某、庄丙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车××司起诉。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卢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