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建筑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七里铺。郝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将该案案件款10500元,执行费60元全部履行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史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