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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审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2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190号。法定代表人蒙西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政府批准,于2011年4月起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席王村集体土地10008.2平方米(合15.01亩)建设东风商用车4S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8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1、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10008.2平方米(合15.01亩)集体土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对其非法占用10008.2平方米(合15.01亩)集体土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允许建设区)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15012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已缴纳罚款150123元,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