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礼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9-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诉被告孟佰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孟佰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礼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李某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男,系礼泉县药王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系李某某之母。农民。 原告孟某某,又名孟彦某,男,汉族。 被告孟佰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顺,男,汉族。系孟佰某侄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佰某分家析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她丈夫孟创某去世后,死亡赔偿金已经经过村上调处分配,但被告拒绝交出应该分给孟创某独子孟某某的抚养费用七万元,现她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孟创某的遗产:三间平房和十袋小麦;由被告孟佰某将这七万元抚养费交还给她;并且由被告孟佰某承担诉讼费。 法庭审理中,李某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李某某、孟创某结婚登记说明书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三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各一份,以此证明孟创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情况; 对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孟佰某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孟佰某辩称:他已将七万元抚养费,偿还了部分家庭债务。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孟创某于2009年12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7月3日生有一子孟某某现随李某某生活。2011年3月5日孟创某因工伤亡后,共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金。经村干部等人调解后,李某某、孟佰某一致同意将其中七万元余款用于孟某某的抚养费用。发生矛盾后,孟佰某拒绝将该款交给李某某。 另查明,孟佰某家庭现有人口:孟佰某、李某某、孟某某三人;家庭房产情况如下:共有平房七间(含洗澡间、客厅、厨房),前三间平房系孟佰某夫妇所建。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孟佰某就孟创某死后的赔偿金,经调解达成分配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孟佰某未按协议约定将孟某某的七万元抚养费交给李某某监管,致李某某诉诸法院要求履行该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李某某诉称要求与其子孟某某共同继承孟创某遗产中房产一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其诉请十袋小麦一节,没有证明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十四余万元家庭债务,没有证明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孟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孩子的抚养费七万元给李某某。 二、家中房屋南边三间平房中最东边的一间房屋归李某某和孟某某所有。对于李某某和孟某某的出行,应由孟佰某提供方便。 三、驳回李某某、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孟佰某承担。 如未按上列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唐参军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张 曼 微信公众号“”